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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評估調查人員完成在職訓練,可列入重新登記時數累計!!

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 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參加在職訓練,經完成訓練且取得在職訓練證明者,其在職訓練時數(6小時)可列入申請重新登記所須課程時數(至少32小時)進行累計。 三、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簡章與開課資訊,請至環訓所(現已改制國家環境研究院)網站下載與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