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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評估調查人員應依人員訓練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家環境研究院在職訓練!!

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 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參加在職訓練,經完成訓練且取得在職訓練證明者,其在職訓練時數可列入申請重新登記所須課程時數(至少32小時)進行累計。 三、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簡章與開課資訊,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網站(https://www.nera.gov.tw)下載與查詢,請評估調查人員報名參訓,以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