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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登記制度以提升執行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內容特色
1.取得評估調查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
- (1) 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
- (2) 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2.完成登記或重新登記之評估調查人員,始得執行土污法第8條與第9條之評估調查工作,登記之有效期間為4年。評估調查人員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32小時。
3.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2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
(申報執行內容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9日實施)
4.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工作時,不得有下列情事,違反者廢止其登記:
- (1)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 (2)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 (3) 簽署事項中之評估調查方式與有關法令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 (4) 未親自到現場實地勘查與訪談。
- (5) 未依規定申報執行內容。
- (6) 未親自到現場全程監督採樣。
- (7) 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查核及命提供有關資料。
- (8) 評估調查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為評估調查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負責人或受僱人。
- (9) 其他未依法執行評估調查工作之情事。
5.本辦法除第8條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申報執行內容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9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