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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登記
- (一)符合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登記資格者,自取得合格證書之次日起3年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二)登記之有效期間為4年。(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三)未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重新登記
- (一)評估調查人員自期滿前3個月起至期滿後3年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二)評估調查人員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32小時。(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三)未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重新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三、到職訓練
- (一)到職訓練內容,依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規定辦理。
- (二)完成到職訓練者,應於完成到職訓練後15日內,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三)未完成到職訓練,或未依規定期限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
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制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