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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專區

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登記

  • (一)符合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登記資格者,自取得合格證書之次日起3年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二)登記之有效期間為4年。(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三)未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重新登記

  • (一)評估調查人員自期滿前3個月起至期滿後3年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二)評估調查人員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32小時。(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三)未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重新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三、到職訓練

  • (一)到職訓練內容,依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規定辦理。
  • (二)完成到職訓練者,應於完成到職訓練後15日內,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三)未完成到職訓練,或未依規定期限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

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制度流程


評估調查人員的訓練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登記則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土污基管會)規定辦理。